
2025年11月2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“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”新闻发布会,发布5件典型案例,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常某某遗弃案入选。
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分党组书记、检察长梁云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代表,参加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介绍案件办理情况。
常某某遗弃案
——依法监督立案遗弃犯罪综合履职全面保障妇女受扶养权
被告人常某某(男)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逃匿,拒绝扶养身患重病、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,导致妻子治疗中断、生活陷入困境。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,并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该案在受害者提起自诉困难的情况下,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,推动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办理。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,帮助受害者追索扶养费,追回婚内财产,解除婚姻关系,全面保障妇女在婚姻中的受扶养权。
现场提问
[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] 本批典型案例的“常某某遗弃案”中,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,将一起“走不通”的自诉案件,成功转变为公诉案件,并最终将施暴者绳之以法。请问,“自诉转公诉”这一机制,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?它如何破解被害人“告状无门”的困境?对于广大公众而言,在自身维权力量不足时,如何寻求公权力的支持?
[梁云] 感谢您的提问。通过法律监督,将个人自诉“诉不出去”的个案,转化为国家公诉案件办理,让走不通的维权路,有门可诉,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、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。
[梁云] 刑事自诉,与公诉相对应,是法律赋予被害人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: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;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;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。我院办理的常某某遗弃案属于第二种,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,此类案件既允许被害人自诉,也可在必要时转为公诉,常见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(轻伤)、非法侵入住宅、侵犯通信自由、重婚、遗弃等犯罪,以及其他情节轻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、财产权利案件等。
[梁云] 但正如您所言,实践中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往往面临诸多困难。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高、规则严格,自诉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,往往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采信,更难以达到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的有罪证明标准。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,依法介入,推动“自诉转公诉”,正是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的必要补位,提供了制度性的“备用通道”和“升级方案”,解决了因证据达不到自诉立案要求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。通过行使调查核实、自行补充侦查、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,我们能够有效调取被害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,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,扭转自诉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劣势,打通诉讼程序中“走不通”的环节,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,实现司法公正。